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福软质控〔2021〕55号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各部(处、室、中心、馆):
现将《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学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高基报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等。学校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执行校长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教学单位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编撰和印发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部门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历史资料。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教学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一条 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先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审核,再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 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统计数据的变更。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的归档。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均应保管好本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