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软质控〔2022〕63号 关于印发《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7 动态浏览次数:486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福软质控202263


关于印发《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处、室、中心、馆):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0221025日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现学校“十四五”改革和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教高厅函〔2020〕1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教高〔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

通过产业学院建设,构建产教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长效机制,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实现学校与产业之间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共享,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继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人才培养实体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发展需求侧结构深度融合,造就大批产业需要的以“数字+”为主体的研发、设计、运营一线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着力为福州“数字经济”、“数字福建”的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建设原则

1.产教融合,育人为本

产业学院建设各项工作必须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立足人才培养,创新办学机制,构建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互相协作、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开放共享的协同育人体系。通过产业学院建设,推动学校人才培养供给与产业链需求紧密对接,培养和造就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2.面向需求,服务产业

产业学院建设必须选准具体服务的产业链、创新链,精确分析我校专业(群)与产业链、创新链的对应关系,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搭建面向行业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平台,突出我校办学优势,明确服务定位和发展方向。

3.打破壁垒,融合发展

产业学院必须积极探索跨业界、跨学科、跨专业整合教学资源,打破专业(群)壁垒,将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双师型”教师专业化发、实训实习实践、学生创新创业、科研成果转化、新技术开发等功能有机融入,打造集产、学、研、转、创、用“六位一体”,互利、互动、多赢的实体性教育创新平台。

4.共商共管,共建共享

产业学院建设充分发挥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联盟、园区等双方、多方的办学主体作用,推行共同管理、共建专业、共设基地、共组团队、共享资源、共创成果、共育人才、共担责任,实现多方共赢、互惠互利。

第四条 建设范围与主要任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行业产业需求,联合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联盟、园区,整合相关专业教师、科研团队、教学科研平台资源,共建产业学院,建设主要任务包括:

1.完善多主体协同育人的机制

协调推进多主体之间开放合作,整合多主体创新要素和资源,凝练产教深度融合、多方协同育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人才链的有机衔接。加快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课程内容与职业能力、教学过程与生产实践、科技研发与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对接,建立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按照专业对应岗位(群)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校企联合制定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重构课程体系、开发新型课程、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考核方式,共同实施教育教学、共同评价培养质量。

可按照企业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校企共同制定“以数字为基础、以设计为导向、技术艺术融合”和“课内技能训练、专项技能训练、专业综合技能训练和岗位实习四个实践环节层层递进)”“三线并行,四层深入”岗课赛证融合人才培养方案。(如下图)

2.加强服务产业学科专业建设

积极参与福建省政产学研用金联盟,围绕福建省“四大经济”发展需求,主动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新经济发展趋势。着力推进新工科与新文科等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机器人、智能制造、工业设计等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及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关系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的学科专业,主动服务支撑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3.创新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模式

协同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教材编制和课程建设,加快课程教学内容迭代,建设一批高质量校企合作课程、教材和工程案例集。以行业企业技术革新项目为依托,紧密结合产业实际创新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增加综合型、设计性实践教学比重,引进行业课程,使用真实生产线等环境开展浸润式实景、实操、实地教学,着力提升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

4.共建校企实习实训平台

采取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与合作企业共建集实践教学、科技研发、生产实习、培训服务等多位一体的实习实训平台。将产业元素有机融入学科专业教学,统筹兼顾课程要素和生产要素,共同构建实践教育体系和生产性实训基地,营造真实的生产和技术开发工作环境。鼓励行业企业将技术革新项目作为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来源,安排企业导师进行全程指导,实行真题真做,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

5.建立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以产业学院为人事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单位,设置灵活的人事制度,探索建立选聘行业协会、企业业务骨干、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到高校任教的有效路径。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产业兼职教师引进、认证与使用机制,在产业学院内部设立若干企业教师专岗和产业教授岗,选聘企业或政府管理部门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开展校政企导师联合授课、联合指导加强教师培训,共建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组织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建立产业学院校企教师联合工作室(坊),承担产业学院内部师资交流、研讨、培训等业务,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开展校企导师联合授课、联合指导,推进教师激励制度探索,打造“双师型”高水平教学创新团队

6.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产业学院专业教学内容,针对学科专业类型特点进行科学规划与系统设计,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目标在素质教育、专业课程、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有效融合。产业学院要与合作企业共建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或基地,共同开发创新创业课程和教学内容,共同推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

7.促进就业招生有效联动

通过“三教”改革,积极采用项目式培养,践行“招生即招工”、“工程师即教师”、“生产资源即实训资源”,项目实训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聚焦行业需求,委派企业职业发展导师进行“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搭建“就业资源池”,通过“岗位实习+校企就业对接平台+一对一精准就业服务”为学生就业保驾护航。同时,将学生就业情况、职业发展意愿和产业学院规划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设置,实现就业招生有效联动。

8.搭建产学研服务平台

整合学校和企业双方资源,建设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发挥学校人才与专业综合性优势,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实现学校知识溢出直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应用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校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工作,共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共享研究成果,产出一批科技创新成果,提升产业创新发展竞争力。大力推动科教融合,将研究成果及时引入教学过程,促进科研与人才培养积极互动,发挥产学研合作示范影响,提升服务产业能力。

第二章 产业学院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程序。产业学院的设立由我校各教学单位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联盟、园区等双方或多方共同商议、共同发起,形成相应行业产业学院建设方案(包括拟定的合作协议)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专家论证评审符合产业学院建设的核心价值目标、原则和内容后,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六条 产业学院实行双挂牌制,授予校内发起单位“XXX 产业学院”牌匾,授予校外合作单位“XXX 产业学院共建单位”“XXX 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基地实训基地牌匾。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产业学院可根据合作方的性质和需要组成相应的组织结构。校企合作成立的产业学院,可成立由校企多方参与的理事会,理事会是产业学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校政合作成立的产业学院,可由我校为主成立建设发展委员会,负责产业学院建设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八条 产业学院院长一般由依托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院长,一般由合作方高级管理人员或经双方协商聘请校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副院长,一般由产业学院专业集群内核心专业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产业学院实施二级管理,学校以项目管理方式向产业学院授权;产业学院实行院长(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院长负责产业学院全面工作。院长的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产业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订产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产业、企业课程和课程模块体系,组织开展教材建设,负责落实产教融合教学计划。

3.负责产业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产业学院教师管理办法,设置校内产业教授岗和产业学院教授工作室(坊),建立学校教师和产业专家双向流动机制。

4.负责产业学院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实践教学体系,组织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5.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校企联合建立科研平台,服务产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6.组织开展产业学院对外交流与社会服务合作,依据学院授权与企事业单位商谈、拟订合作协议。

7.组织拟订和实施产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配合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8.负责定期向产业学院理事会或建设发展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 产业学院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联盟、园区等双方或多方专家组成,是产业学院建设发展咨询和指导机构,在产业学院理事会或建设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一条 产业学院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联盟、园区等双方或多方骨干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是产业学院教学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机构,负责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模块的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师聘任、教学计划的执行等,在产业学院院长和执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每学期召开2次会议。

第十二条 产业学院依托教研室或课程组依据产业链需求划分课程模块,按照课程模块知识能力单元的构成开展教研活动。各教研室或课程组一般每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每月召开一次联组教研会议。

第十 产业学院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教学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产业学院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产业学院经费管理

第十 产业学院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产业学院院长要根据《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福软财〔20191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执行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完成预算任务,确保产业学院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每学年产业学院建设各方投入预算总额不低于产业学院学费收入20%,对承接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业建设、国省级高水平高职专业(群)建设、国省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等重大项目的产业学院予以预算及资源倾斜。

第十 合作投入资金

1.合作投入产业学院建设的货币资金,具体数额、资金到账期限、资金使用范围由学校与合作共同商议决定。资金到账后,按照简便易行、安全高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方式,由产业学院理事会或建设发展委员会决策并授权产业学院院长使用。

2.合作投入产业学院建设的非货币资金房屋和建筑物、仪器设备、软件等,其管理和入账价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专项支出资金

1.产业学院运行经费。学校设立专项建设经费,根据各产业学院的工作计划、建设目标、学生培养规模等按年度拨付专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教学平台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聘用行业企业人员的讲课薪酬发放等,该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支出。

2.产业学院项目经费。以产业学院名义申报学校和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项目并成功立项后,由学校和上级政府部门按标准拨付专项项目经费,该经费按照财政专项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项目管理办法使用并支出。

第十 专项收入资金

1.科研、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依托产业学院进行课题研究获得的经费,或产业学院有关科技成果经转化后取得的收入等,按学校教务科研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支出。

2.各类创收经费。产业学院经学校批准后通过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等各类专项业务活动获得的收入,按学校职业培训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支出。

十八 由学校财务处组织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和给予惩戒。

产业学院绩效管理与验收

十九 依照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福软质控〔2022〕49号)文件执行产业学院绩效管理与验收。考核评价结果与学校经费分配、人员配置、招生指标、项目推荐、场地配备等资源挂钩,与产业学院班子成员年度评优、续聘续任挂钩。对学年度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的产业学院,学校将给予表彰及奖励,不合格者,报董事会备案;对三学年一评估获得优秀的产业学院,将确认为校产业学院标杆,由学校层面对其下个三年建设予以资源倾斜,不合格者,报董事会决议

终止和退出机制

二十 产业学院自各方签约之日起成立,存续时间由合作协议约定。各合作方在合作协议到期时一致决定不再续约或者学校与各合作方协商一致不再共建产业学院的,产业学院终止。

第二十 共建企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学院终止。

1.发起单位因业务转型或内部调整等原因而申请退出的。

2.发起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约行为,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发起单位不履行协议和产业学院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申报表

2.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建设投入预算表

3.《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产业学院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福软质控〔202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