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中心),各部(处、室、中心、馆):
为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现将《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中心
2026 年 3 月 17 日
附件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关键要素、学生情况、人才培养、科研服务、产教融合、国际交流合作、就业情况、经费情况等方面的现状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教育统计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撰写等。学校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常务副校长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教学单位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人员为统计工作经办人员,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撰和报送学校教育事业统计相关报告。(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规范统计资料归档管理,推进基本统计数据的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升数据存储、检索与应用的智能化水平。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省内外其他高职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部门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历史资料。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统计工作,主动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开展相关统计业务。
第三章 统计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一条 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释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先由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审核,再经全体校领导审批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时报送,并送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备案。对于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须按要求组织开展统计、汇总填报工作,经本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第十三条 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需先与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沟通确认,所有对外报送数据原则上须与当年综合统计报表(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数据保持一致。因采集时点变化等情况确需更新数据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经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核实、分管校领导确认无误、校领导终审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第十五条 统计数据的变更。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的归档。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均应保管好本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的统计资料,包含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原始台账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指示、通知、规定等文件,确保资料随时可调阅、可查询。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解释。